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沅江市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2)湘0981执保326号
湖南春瑞园林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与东方风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东方风景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申请人是单位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机构代码复印件。
二、委托代理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本案执行费5000.0元,从执行款中扣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