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2400号
原告:独山县麻尾镇星星建材加工厂,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麻尾镇南门村普上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3142595092。
投资人:何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礼杰,系该厂生产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LXGG7H,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西侧翰华国际花园B幢1单元2层6号。
法定代表人:陈远霞,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独山县麻尾镇星星建材加工厂与被告***、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独山县麻尾镇星星建材加工厂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独山县麻尾镇星星建材加工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独山县麻尾镇星星建材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独山县麻尾镇星星建材加工厂负担。
审 判 员 刘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敏
书 记 员 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