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文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3187号
申请人:贵州文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
法定代表人:穆文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帅,贵州千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远霞。
申请人贵州文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文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377400元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则继续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贵州文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774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文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期间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由,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7400元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7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