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文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3187号之一
原告:贵州文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
法定代表人:穆文权。
被告: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远霞。
原告贵州文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文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5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2405元,由原告贵州文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