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3187号之二
申请人:贵州文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
法定代表人:穆文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帅,贵州千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远霞。
申请人贵州文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文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377400元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则继续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贵州文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774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1)黔0302民初23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7400元的财产。
依据该裁定书,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尾号为4143内存款377400元;现因申请人已经撤诉,无保全必要,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以上账户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21)黔0302民初23187号民事裁书定对被申请人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尾号为4143内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