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27民初1291号
原告:凤冈顺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三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DLCM0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西侧翰华国际花园8幢1单元2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LXGG7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凤冈顺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凤冈顺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以与被告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在本案诉讼期间,凤冈顺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凤冈顺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凤冈顺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凤冈顺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