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民初716号之一
原告:湖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红莲湖旅游新城发展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令灿,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西侧翰华国际花园8幢1单元2层6号。
法定代表人:陈远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11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湖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四明
审 判 员 郭晓洁
人民陪审员 方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