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003民初1707号
原告:黑龙江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常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黑龙江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