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6民初1981号
原告:高月军,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告:黑龙江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林市海林镇中心区4委。
法定代表人:常红(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高月军与被告黑龙江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高月军于2021年9月6日因与被告黑龙江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月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月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高月军负担。
审判员 孙 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龚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