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3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3663872125L,住所地海林市海林镇中心区4委。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南山医院(牡丹江市精神病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1000414373149G,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铁南一路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南山医院(牡丹江市精神病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黑100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南山医院(牡丹江市精神病医院)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南山医院(牡丹江市精神病医院)的银行存款1275444.06元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伟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鲍起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