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81民初81号
原告:蛟河市天岗镇明亮石材厂,住所地:**省蛟河市天岗镇两家子村双岔河。
经营者:***,男,住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中心区4委(朝阳小区)。
法定代表人:**,女,总经理。
被告:***,1973年9月5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原告蛟河市天岗镇明亮石材厂与被告黑龙江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蛟河市天岗镇明亮石材厂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天岗镇明亮石材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天岗镇明亮石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6元,由原告蛟河市天岗镇明亮石材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