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蛟河市天岗镇明亮石材厂、黑龙江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81民初81号 原告:蛟河市天岗镇明亮石材厂,住所地:**省蛟河市天岗镇两家子村双岔河。 经营者:***,男,住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中心区4委(朝阳小区)。 法定代表人:**,女,总经理。 被告:***,1973年9月5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原告蛟河市天岗镇明亮石材厂与被告黑龙江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蛟河市天岗镇明亮石材厂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天岗镇明亮石材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天岗镇明亮石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6元,由原告蛟河市天岗镇明亮石材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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