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9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丰泽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0811952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53188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6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内容为支付人民币1522955.05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1554219.6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6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764.5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6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徐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