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7777号
原告: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丰泽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08119552R。
法定代表人:贾富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顺舟,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雍景轩二单元1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01738。
法定代表人:邹颖。
原告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2841.82元,减半收取计1420.91元,保全费1981.21元,均由原告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