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78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丰泽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贾富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顺舟,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宋文俊。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作出(2021)沪0115民初7781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4,8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对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4,861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源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梁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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