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执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进经济开发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08119552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潍坊综合保税区高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730296564。
法定代表人:罗东,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2021)鲁0791民初87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0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1、2023年01月30日、2023年03月0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另经传统线下查控,查封了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综合保税区××路××号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5号常温仓库(证号:鲁(2019)潍坊市综合保税区不动产权第0051166号)房产,因该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查封期限自2023年02月06日至2026年02月05日到期,查封到期如需继续查封应当在到期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
3、2023年03月01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明确表示不申请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不采取悬赏执行措施,不申请对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破产审查。
5、2023年03月0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与处分措施,被执行人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91民初870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