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22民初1086号

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春阳,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建辉,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山西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于庭外调解处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雪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