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204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颍泉区益友商务宾馆,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颍东路99号阜阳临沂商城B15号楼101室,组织机构代码L8559991-5。
经营者:魏某,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颍泉区益友商务宾馆业主。
委托代理人:***,该宾馆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达沃斯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泉源社区泉水花园10号5单元612室,组织机构代码0980060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204民初字3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达沃斯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6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自查封、扣押财产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则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