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4355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达沃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古泉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9800604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
原告**诉被告安徽达沃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