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沃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达沃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4355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达沃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古泉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9800604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 原告**诉被告安徽达沃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