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华峰园林仿古装璜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常州金坛华峰园林仿古装璜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3民初6789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金坛华峰园林仿古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二被告共同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鸣(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二被告共同委托。
原告***与被告常州金坛华峰园林仿古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5.53元,减半收取4812.77元,保全费3420元,共计8232.7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