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4325号之一
原告:成都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猛追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腾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泊镇河东南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泊头市腾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计617元,由成都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严振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剑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侯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