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银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5205号
原告:江阴银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89732409,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中山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郑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其岐、宋遥,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8124833Q,住所地成都市猛追湾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江阴银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银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685640.6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银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685640.6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清
人民陪审员  刘玉琴
人民陪审员  舒微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