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路通快捷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执2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猛追湾街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吴华。

被执行人:成都路通快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幢4层417号。

法定代表人:马尧。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3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路通快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萍

审判员  范伟

审判员伍宏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麦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