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8执156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猛追湾XX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柴市街公祠巷**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成都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08民初6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6286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成都邻大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账号余额不足。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