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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1326民初152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平邑镇颛臾二村36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8********。 被告:***,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铜石镇龙泉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8********。 被告:平邑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郑城镇山东石化加油站正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4097841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小南泉村208-1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5********。 原告**与被告***、平邑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支付拖欠商砼货款382840元、违约金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30日至2022年11月7**公司在2022年平邑县铜石镇基础设施衔接资金项目三标段***混凝土路面硬化中使用山东壹米壹达商贸有限公司混凝土共计1364立方,422840元,已支付40000元,下欠382840元。当时与**公司该项目负责人***的合同中约定在2022年11月30日前结清所有混凝土款,并在施工过程中支付150000元,经**多次催要,***、**公司仍未支付,现按合同约定产生混凝土单价上涨追加1364*20=27280元,利息382840*0.012=4594元,共计414714元。 ***辩称,**所述货款属实,同意调解。 **公司辩称,**所述货款属实,同意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被告***、平邑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410120元,定于2023年5月1日前支付货款90000元,余款320120元,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如逾期付不清,以剩余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2分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8元,由原告**负担1863元,由被告***负担1863元;案件保全费2770元,保函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1885元,被告***负担188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