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328民初4574号
原告:平邑县荣达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城南环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平邑县荣达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仲字(2021)第107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要求支付工资问题与原告发生争议,被告于2021年7月份申请蒙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于9月14日出具仲裁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21年1月至6月工资90000元;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领取了该裁决书,现原告对该裁决书不服,理由如下:1、被告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无向被告支付工资的义务及事实依据;2、被告是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友邦公司在原告承揽建设工程的劳务项目负责人,即便是原告与友邦公司存在劳务费纠纷,相对方是友邦公司而不是被告个人。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仲字(2021)第107号仲裁裁决书。
被告**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民事起诉状被告认为蒙阴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是经过详细的调查落实而出具的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21年1月至6月份工资9万元事实清楚,本人不存在任何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达公司承建临沂日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蒙阴县金都尚府项目,在建设上述项目中,原告***达公司与山东友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由山东友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施工,并委派被告**作为项目负责人。2020年8月20日,山东友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委托书,请求其从金都尚府项目应得工程款中代为支付2020年9月至12月的零工、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等2021年2月5日,被告**收到原告***达公司代为支付的2020年9月至12月的工资60000元。
2021年9月14日,蒙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字(2021)第1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达公司支付被告**2021年1月至6月工资90000元。原告***达公司对该裁决不符,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裁决。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双方提供证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审查认定,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受雇于涉案工程的劳务承包人山东友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由山东友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没有接受被告***达公司的劳动管理,与该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蒙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4日做出的***仲字(2021)第107号仲裁裁决书。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