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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某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平邑县温水镇前南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6民初4262号 申请人:平邑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南环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40978418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平邑县温水镇前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邑县温水镇前南**。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平邑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邑县温水镇前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平邑县温水镇前南**村民委员会在平邑县温水镇人民政府的代管资金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2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邑县温水镇前南**村民委员会在平邑县温水镇人民政府的代管资金2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