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6民初4262号
申请人:平邑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南环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40978418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平邑县温水镇前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邑县温水镇前南**。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平邑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邑县温水镇前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平邑县温水镇前南**村民委员会在平邑县温水镇人民政府的代管资金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2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邑县温水镇前南**村民委员会在平邑县温水镇人民政府的代管资金2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