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6民初3909号之一
申请人:平邑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南环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40978418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申请人平邑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平邑县铜石镇昌里村路西昌里村民住宅楼的房产15处依法予以查封,保全价值共计2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平邑县××××路西昌里村民住宅楼1号楼自东向西第3**1楼东家、**;3楼东家、**;4楼**及阁楼;2号楼自东向西第2**1楼**;3楼**;4楼东家带阁楼;2号楼自东向西第3**1楼东家、**;2楼东家、**;3楼**;4楼东家、**带阁楼,共计15套楼房及相应车库15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