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26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顺天易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平邑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顺天易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告其名下财产情况。
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顺天易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情况。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顺天易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5月2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截至2019年5月22日,共计执行款项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