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华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503民催1号
申请人:山东华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永生,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华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现住。
申请人山东华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华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号码10500043/20370190、票面金额7000元、出票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华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5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