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3718号
原告:东阿县联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充路462号腊山街道办事处西附楼201号。
负责人:杨存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清,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莲,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联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光明街建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祥,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群,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阿县联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东阿县联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东阿县联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建质保金507508.29元及逾期利息(以507508.29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安装质保金3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防水质保金1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民工工资保证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退)还税金2778533.74元及逾期利息(以2778533.74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7日,被告(承包人)与案外人(发包人)济南建通置业有限公司就济南市陡沟办事处董庄村国泰鑫城1#一10#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包国泰鑫城1#一10#楼,承包方式为包工包全部材料。2012年8月29日,原告负责人杨存阶与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原告及杨存阶分别在该合同乙方处加盖公章、个人印章及附个人身份信息。该承包合同约定由作为甲方的被告将国泰鑫城董庄安置项目10#楼工程承包给乙方实际建设施工,同时约定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涉案工程的建筑税金、管理费等施工中应交纳的一切费用。其中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涉案工程总造价的2%向甲方交纳管理费、按照涉案工程总造价的3.5%向甲方交纳税金、按照涉案工程总造价的3%向甲方交纳质保金,上述乙方应交纳的费用由甲方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2014年5月14日,经结算,涉案工程总造价为79386678.24元。2014年11月8日,经最终核算,被告在扣除总计管理费1587733.56元(总造价的2%)、税金2778533.74(总造价的3.5%)、质保金-2-2381600.35元(总造价的3%)、民工工资保证金50000元(实际从工程款中扣除200000元,2014年11月8日返还150000元)等费用后,尚欠工程款6231145.94元、质保金2381600.35元(其中,土建质保金1921600.35元、安装质保金350000元、防水质保金110000元)、民工工资保证金50000元。2015年9月份,被告用涉案工程中的房产折合价款7645238元抵扣未付工程款和部分土建质保金(7645238元中的6231145.94元用于抵扣剩余未付工程款,7645238元中的1414092.06元抵扣部分土建质保金),抵扣后,被告尚欠土建质保金507508.29元、安装质保金350000元、防水质保金110000元均未付。2013年9月30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根据约定,土建及安装工程质保期为2年,防水工程质保期为5年,截止至今,涉案工程质保期早已期满。然,被告仍未返还上述质保金。另,2012年12月2日,被告从涉案工程款中扣除200000元作为董庄国泰鑫城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承诺待工程竣工3个月后予以返还。涉案工程竣工于2013年9月30日,然,被告于2014年11月8日向退还150000元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剩余50000元至今未退还。因涉案承包合同的实际签订和履行主体系杨存阶个人,2021年2月1日,杨存阶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费用,2021年6月25日,贵院作出了(2021)鲁0103民初33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以涉案承包合同的双方为原被告为由驳回了杨存阶的起诉。杨存阶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鲁01民终740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3-上诉,维持原裁定。2021年9月29日,杨存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鲁民申1121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杨存阶的再审申请。无奈之余,为维护杨存阶个人合法权益,原告现提起本案之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被告东阿县联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东阿县联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其相互之间如有纠纷则系内部管理问题或者说是内部管理混乱所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阿县联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张来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