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武当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3民初2093号
原告:十堰市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西城路**。
法定代表人:张义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昌波,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武当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六里坪村六里坪小学)。
法定代表人:蔡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浩,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广,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十堰市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苑绿化公司”)诉被告湖北武当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当国际物流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武当国际物流园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不能协议管辖,应当由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法院管辖,对本院受理该民事案件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工程施工地为湖北省境内,故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施工地所在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法院专属管辖。虽原、被告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可向原告景苑绿化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但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武当国际物流园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北武当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847元,退还原告十堰市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静静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