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03执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西城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9号万达广场写字楼1幢9层A-910室。
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030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退还保证金90万元及其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12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以9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债务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12847元,交纳申请执行费1152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为:被执行人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经查,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云梦县城北工业园的罐装车间、云梦县城北工业园北外环路以北土地一宗及该土地地上附着物。但尚不具备处分条件,本院暂不能处置。
5.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异议,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无法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喻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余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