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民终2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号万达广场写字楼*幢*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0740522686。
法定代表人:何伟,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市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西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82480***2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市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本案上诉人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7月24日收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于2018年8月1日提交上诉状,原审法院于2018年8月6日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语
审判员代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