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利达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天利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第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502民初6966号
原告:四川天利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翠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9395759X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3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女,193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四川天利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天利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等五被告的保险赔偿金4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原告四川天利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作前述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天利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所有的川XXX号车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限两年。
二、对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给***、**贵、***、**、**的保险赔偿金4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冻结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四川天利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疾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