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羲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水羲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502民初2129号
原告:***,女,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天水羲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天水羲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法定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审判员  马雅洁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