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2民初1492号
原告:***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涛,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金水岸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军干路1号动迁楼4楼(现长城巷1号羲元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杨于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金水岸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志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辛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