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4503号
原告:***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涛,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秦风风
书 记 员 王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