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羲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中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财保20号 申请人:湖北中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中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金额为1994203.4元的存款,银行账户金额不足时,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北中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994203.4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金额为1994203.4元的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中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