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21民初3028号
原告**,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系原告**妻子),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柴娟,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山县自然资源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5217503717E。
法定代表人李世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明辉,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00006067345U。
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黄体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季艳,女,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玉胜,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山县水利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10060821749。
住所地:罗山县行政路西路。
法定代表人胡庆启,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鹏,男,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超,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山县潘新镇李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本友,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作义,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7425143502。
住所地:罗山县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汪友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宏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105号12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罗山县自然资源局、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罗山县水利局、罗山县潘新镇李桥村村民委员会、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以事发后罗山县潘新镇人民政府代表政府、被告罗山县潘新镇李桥村村民委员会给予了相应补偿。诉讼中被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进行了补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11元,由原告**、***负担(申请免交)。
审判长 祁怀志
审判员 高 控
审判员 董晓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