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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某某等与罗山县自然资源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21民初3027号
原告:*大新,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娟,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山县自然资源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1750703717E。
住所地:罗山县灵山大道南段。
负责人:李世国,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俊,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胜,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00006067345U。
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黄体荣,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艳,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胜,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山县水利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10060821749。
住所地:罗山县行政西路。
负责人:胡庆启,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山县潘新镇李桥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521B72050269W。
法定代表人李本友,系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作义,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7425143502.
住所地:罗山县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汪友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宏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大新、***与被告罗山县自然资源局、罗山县水利局、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罗山县潘新镇李桥村村民委员会、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意向且被告方对原告方进行了经济补偿,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6元,由原告***、*大新负担。
审 判 长  梅传莉
审 判 员  陈长斌
人民陪审员  蔡传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