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43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兴隆三村三区609号。
被执行人:济南中发实业有限公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兴隆三村三区6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百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路321号6楼60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百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181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2、被告***、***、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百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济房权证中字第2××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8元,由被告***、***、***、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百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2020年9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到庭,至今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2020年11月16日,本院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房产、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一个,但余额较少,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中,通过调查济南市房屋档案馆,被执行人***有房产两处,***有房产一处。上述房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对***名下房产有抵押权,暂无法处置。
查询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
2020年12月3日,再次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查到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调查结果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程序,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苗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