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豫0825民初第3326号
原告:***,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南纬一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