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

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711号之二
原告: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KE0K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燕,女,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南昌市高新区。
被告: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温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337160974E(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0元,减半收取计2305元,由原告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