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711号
申请人: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KE0K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燕,女,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南昌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温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337160974E(3-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66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623元,由申请人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