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7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KE0K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燕,女,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南昌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温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337160974E(3-3)。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赣0191民初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双方达成和解,故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新兰德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660元的冻结或已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