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

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44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南纬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410825337160974E.
法定代表人杨玉光.
被执行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3号19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2475853U.
法定代表人徐增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1民初21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5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一、于2021年3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3月2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
二、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5月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接受传唤;
三、到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到其名下有郑国用(2015)第0080号土地,该土地已开发成房屋,无处置价值.
四、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五、于2021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本金1033337.28元及一般利息和延迟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