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

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与濮阳中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3民初237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产业集聚区南纬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337160974E。
法定代表人:杨玉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安,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濮阳中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昌州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080834901T。
法定代表人:王相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运,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20年12月28日对原告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中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923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923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7行“濮阳中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公司)”应为“濮阳中力置业有限公司”,第7页倒数第3行、第8页第10行、第15行“2019年7月7日”应为“2019年9月7日”,第8页第9行“2019年6月30日”应为“2019年9月6日”,第8页第15行至第17行“3433.92元(36756×10%÷365天×341天);以9575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计算至2020年12月28日为14166.64元(95756×10%÷365天×540天)”应为“3997.84元(36756×10%÷365天×397天);以9575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8日计算至2020年12月28日为12540.1元(95756×10%÷365天×478天)”,第9页第3行“17600.56元”应为“16537.94元”,第9行“1051元”应为“1072元”,“2567元”应为“2546元”。
审判长  冯利敏
审判员  吴聚川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栋
书记员  宋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