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3民初1387号
原告: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南纬一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杨玉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安,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飞,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廊坊鑫钛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里澜城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伯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与廊坊鑫钛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金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金良
书记员 张艺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