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

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与廊坊鑫钛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3民初1387号

原告: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南纬一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杨玉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安,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飞,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廊坊鑫钛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里澜城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伯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与廊坊鑫钛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太极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金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金良

书记员  张艺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