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融华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91执保392号
申请人: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娴、**,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融华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融华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北融华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58950元,并以其投保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码:631314018182019000052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湖北融华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589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融华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58950元。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权利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