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64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北明软件大楼7、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兴能光**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50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光**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创园1#楼173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兴能光**技有限公司、江西**光**技有限公司、浙江*****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1644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0,690.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嗣后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兴能光**技有限公司、江西**光**技有限公司、浙江*****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690.27元的冻结及相等价值的财产与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希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