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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兴能光某某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64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北明软件大楼7、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兴能光**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50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光**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创园1#楼173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兴能光**技有限公司、江西**光**技有限公司、浙江*****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1644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0,690.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嗣后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兴能光**技有限公司、江西**光**技有限公司、浙江*****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690.27元的冻结及相等价值的财产与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希垚 附:相关法律条文